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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款如何分割?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0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代理人:兰子禄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的女儿林某与被告戴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于2018年12月2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某小区从事房屋装修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楼摔至地面,导致其死亡。被告戴某即石某的女婿事后与用工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由用工单位支付赔偿款135万元,并支付至被告戴某的账户内。原告石某作为死者母亲,理应有主张部分赔偿款的权利,但被告戴某却不予理会,企图侵占该赔偿款项。故原告石某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某向原告石某支付原告石某女儿的死亡赔偿款135万元中的25%份额即337500元。
争议焦点:
1、被告戴某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费用是否应从赔偿款中扣除?
2、近亲属中生前与死者共同居住的人员可否多分?
裁判结果:
调解:被告戴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石某因林某死亡获得的赔偿款255000元。
法律评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案涉赔偿款中出去办理丧葬费支出的费用外应视为系基于死者死亡而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及精神赔偿。由于该赔偿系对死者家庭整体物质收入与精神损失的混合赔偿,因此只有与死者生前人身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存在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由于赔偿内容之性质,决定了作为赔偿款的请求主体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原告石某系死者母亲,且死者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石某对该赔偿款也享有权利。
2、由于该赔偿费系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故死者近亲属与死者生活之紧密度、经济之依赖度,决定着死者近亲属所受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程度的大小,亦最终决定着该赔偿费的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