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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别人伪造签字引起的纠纷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0

案由:银行卡纠纷

代理人:兰子禄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日,被告黄某向原告龙岩某银行曹溪支行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额度100000元,并签订了《福建农村信用社某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被告汤某、曾某为黄某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 和《不可撤销担保函》。2017年1月4日,原告龙岩某银行曹溪支行向黄某发放贷款。后被告黄某陆续透支使用该贷款,未按约定交纳利息,且经原告龙岩某银行曹溪支行多次催收、警告,被告黄某拒不归还,被告汤某、曾某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8年9月22日,被告黄某尚欠原告龙岩某银行曹溪支行透支本金99995.56元、利息3074.54元、违约金237.72元。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某归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2、被告汤某、曾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汤某未参与一审庭审,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汤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某认为《不可撤销担保函》及《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中“汤某”的签字系伪造的。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再审法院申请对《不可撤销担保函》及《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中“汤某”的签字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再审法院对该签字和指模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不可撤销担保函》及《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中“汤某”的签名笔迹不是汤某本人所写;签名笔迹上的押名指纹不是汤某本人所留。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符合再审的情形?

裁判结果:

1、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

2、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评析:

本案关键的两份证据上的担保人签字都非汤某本人所签,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可撤销担保函》及《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中“汤某”的签名、按捺系汤某所签、所按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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