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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刷礼物钱能追回吗?——父母不同意可追回!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0

案由:确认效力纠纷

代理人:兰子禄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兰某(行为时刚满10周岁)在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监护人石某的手机注册了“手APP”账号。2019年3月31日,原告兰某在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监护人石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方式充值触手币共计人民币48800元。原告兰某的监护人在得知这一情况时,对此消费合同不予承认,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兰某与被告之间的消费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手”软件中充值的款项48800元。

争议焦点:

1、原告兰某(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充值消费的行为是否有效

2、原告监护人对原告行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款项是否应当返还

裁判结果:

调解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手APP的开发公司)应返还兰某在其经营的“某手”软件中充值款项48800元的50%即24400元。

法律评析:

1、原告购买虚拟货币时,刚年满10周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原告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为有效。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也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发生效力,原告充值48800元用于消费的行为显然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综上,原告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交易行为的效力需要取决于其父母即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2、原告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原告充值消费的行为,该消费合同因此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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